史密斯律師事務所劉莎莉律師,針對联邦政府复审庇护申请诈骗案件,受訪进行剖析

超过1.35万人或遭驱逐 多为中国人

据NPR新闻报道,随着特朗普政府更为严格的边境行政令的出台,希望跨境到美国避难的难民不断遭到拒绝。严格限制移民入境的司法部长赛申斯(Jeff Sessions)、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USCIS)、联邦移民及海关执法局(ICE)和移民审查办公室(Executive Office for Immigration Review,EOIR)目前正在考虑剥夺几年前获得庇护的移民的身份。
目前移民部门的官员们正在对这些移民进行全面审查。据联邦机构称,这一举动与2012年针对避难申请流程开展的调查有关。在那项调查中,联邦检察官在纽约兜捕了移民律师、律师助手和翻译人员共30人,这些人曾帮助移民骗取在曼哈顿唐人街和皇后区法拉盛(Flushing)滞留的避难身份。此案被称作“小说家行动”(Operation Fiction Writer)。
据称,在“小说家行动”中被定罪的人员曾帮助3500多名移民获得避难身份,其中大多数为中国人。他们被控炮制遭到迫害的样版故事,培训客户背下这些虚构的细节并将这些转述给负责庇护工作的官员,并捏造文件以支持虚假的庇护申请。
诉讼结束后的这些年来,移民部门的官员一直在复审这些避难申请案件,以确定哪些人是通过撒谎申请了庇护,而这些人应该被驱逐出境。 (侨报记者陈沉)
复审涉3500起案子 波及万人
USCIS在一份声明文件中确认了移民局官员正在复审几年前“小说家行动”涉及的3500起避难案件,并表示,他们也正在复审这些案件中涉及到的1万多名家庭成员的避难申请,这些人曾被准予“衍生避难身份”。
因此,按此计算,2012年12月之前通过申请的超过1.35万的移民皆有可能失去自己的庇护身份。2012年被宣布提前诉讼时,奥巴马政府决定不对任何此案中的客户实施刑事指控。
而如今,“USCIS、ICE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和EOIR正在复审这些案件,以保证我们国家难民体系的诚实,保证最初的避难准予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USCIS发言人蒂沙切克(Katherine Tichacek)在声明文件中表示。
因客户的律师曾被控避难欺诈而复审这些客户对于移民官员来说并不常见。移民律师们表示,他们从未见过相关部门的官员如此系统性地重审旧的避难案件,规模之大堪称ICE历史之最。很难说这其中有多少由 “有罪”律师经手的案件是虚假的。对每一起案例进行查验皆需对几年前所发生的事情进行确认,这在其他国家是需要通过其他司法体系来完成的。
蒂沙切克解释称,在复审过程中,当发现可能存在欺诈的旧避难案件时,ICE的律师会向EOIR提出重新审理此案的动议。如果动议被移民法官批准,那么涉案难民就会被传讯。之后法官会重新确定这名难民的身份,做出重新准予或终结其庇护的决定。 (侨报记者陈沉)
议员:再审庇护身份很不寻常
超过1万3500名以庇护身份留在美国的移民,其中绝大多数是华人,目前正面临被驱逐出境的可能,因为联邦国土安全部正准备对这些以庇护身份留在美国的移民进行再次审查。
根据英文媒体报道,加州参议会议员德里昂(Kevin Alexander De Leon)就这一消息发表评论时说:“他们要接受第二次审查,这非同寻常。”德里昂目前正在挑战加州联邦参议员范士丹的席位。
德里昂说:“联邦国土安全部将把已获准庇护请求留在美国的华人的档案找出来,重新审阅。”他说,这批华人的身份正在受到威胁,一旦他们的庇护身份被拿掉,华人社区即会出现混乱。
德里昂指责说,这些华人移民的庇护请求已经获准,“为什么还要进行第二次审查?我觉得这是不对的。”但德里昂表示,他无法透露有关这一信息的进一步细节。
根据英文媒体报道,今年以来,由于联邦司法部颁布了更严格的审查指南,大量出现在美国边境上的庇护身份申请者均被拒绝。与此同时,联邦公民与移民服务局、移民与海关执法局,以及移民审查行政办公室也在考虑剥夺那些已在多年前即获得了庇护身份的移民的在美庇护权。
德里昂建议说:“现在需要保持冷静与警觉。”他指责联邦政府如此作为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针对有色移民,无论你是华人,还是拉丁裔,“他们的做法是不对的”。德里昂说,联邦政府的这一举措会对加州产生很大影响,“因为加州华人移民的数量最多。”
他建议说,目前民众可以做的就是给国会议员打电话,让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终止联邦政府的这种行为。目前正在竞选加州联邦参议员的德里昂表示,他是华裔,若能当选则是第一位加州联邦华裔参议员,他要在联邦层级为华人发声,维护华人的权利。(侨报记者邱晨)
律师:若申请案例真实 可上移民法庭申诉
周五下午,据英文媒体报道,上千(约3500人)已获政治庇护者面临被遣返,而事件中涉及的庇护以及“衍生”的庇护移民总共达1万多人,其中以中国人居多。“之前没有这么大规模的系统审查旧庇护案件的情况,”尔湾史密斯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刘莉莎表示,“若是此类情况下,ICE的律师需向EOIR部门提交动议,由法庭最终决定是否给予庇护。”
对于此次庇护移民的调查事件,刘莉莎表示,“之前没有看到这么大规模的系统审查旧庇护案件的情况。其实在奥巴马时期曾经发现问题,不过并没有大规模翻查起诉。对于庇护个案,不排除有非律师执照的人士提供相关虚假服务。但是作为有执照的律师应该做的,当然是提交真实信息。”根据英文报道中介绍的情况,刘莉莎认为这次应该是有针对性目标的一次行动,而不是常规性地全部翻查,“从报道中看,是有相关人员报案,涉及2012年期间的一些律师事务所的经手的案例。”移民局如何审查确认真实或虚假,刘莉莎律师认为可能会有一定难度,“不过,如果有协助写证词、弄虚作假等,可能会出现不同个案证词雷同的情况,会有作假嫌疑。”
关于案件处理的法律流程,刘莉莎说一般如果提交的移民材料被移民局拒绝,大致有4种形式,再次核查案件,案件重开(Motion to Reopen),案件重新考虑(Motion to Reconsider),或者申请人提出上诉(Appeal)又或者重新递交材料(Refile)。
“但是,这次显示出的情况是,已经被通过的案件,因为被怀疑‘做假、欺诈’而收回合法居留身份。首先这一过程符合法律程序,只是之前几乎没有听说这么大规模的。其次,这种情况下,经过调查,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ICE)的律师要向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Executive Office of mmigration Review,EOIR)提交动议,要求重新开案,审查。也就是要上移民法庭。”
刘莉莎律师解释说,“动议都会被处理,如果移民法官审核ICE律师提交的动议后,不同意案件重开,那么当事人继续拥有庇护身份;如果法官同意,当事人要在移民法庭上进行申诉。基于之前提交材料的情况,可补充一些证据,比如证人证词等。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庇护。”目前所说的3500个案应该是还在审查,最终会有多少被提交法庭,尚不确定。据刘莉莎律师说,一旦上移民法庭,等于被起诉,那么整个过程会耗费不少金钱、时间和精力。
(侨报记者章宁)

杰出企业家的移民之路 – EB-1A

每當提到企業家移民,一般申請人考慮到的是L-1A/EB-1C跨國經理人員移民。但是對於傑出的企業家,特別是目前中國大量湧現出來的一批自己開公司,並使公司迅速成長為非常成功且業內佼佼者的創業者及CEO們,有一個更佳更快更好的途徑– EB-1A (Extraordinary Ability) 傑出人才移民。

對於如何衡量“傑出人才”,移民法8 CFR 204.5(h)(3)提出了從如下兩個方面的衡量標準:
1.申請人是否曾經獲得過一項或一項以上的重大國際知名獎勵(a one-time achievement (that is, a major, international recognized award));或者
2.申請人是否符合移民法規定的十條標準中的任意三條 (at least three of the following):
1)“全國性或國際性獎項”。在其領域內,曾獲得稍次一些的國家獎(不一定是美國的)或國際認可獎項,證明在該領域內具有優異成就;
2)專業協會的會員資格。此類專業協會由該領域的國家或國際專家評定具有傑出成就人士才能加入為會員;
3)專業刊物及主要商業出版物,或主要媒體上發表過關於此申請人及其相關工作的報導,或曾有重要媒體報導過申請者以及申請者在所屬專業領域內的成就(發表文章必須包括標題、日期、作者、必要時應加以翻譯);
4)在其領域內,曾經以個人或委員會成員身份擔任評審,對其專業領域或其它相關領域內的其它人的作品進行評審鑑定;
5)在其領域內,曾經作出過學術研究或藝術上的獨創、原創性的重要貢獻;
6)在所屬專業領域內的國內、國際刊物期刊或其它重要媒體上發表過的專業作品,如學術論文,書籍、學術文章等;
7)在國家級或具有較高聲譽或較大影響的藝術展覽會或其他場所上,舉辦作品展覽或其他展示活動;
8)在工作機構、重要專業組織、團體擔任主要領導或其它重要職務;
9)在相關領域,申請人的薪資、報酬、或待遇遠遠高於其它同行;
10)在表演、藝術上獲得商業方面的成功,並通過票房收入、影片、錄音帶、錄影帶、DVD等的銷售量得到反映。
但是,並不是只有獲得重大國際知名大獎的人才算是傑出人才,我律所為客戶申報的大量傑出人才成功案例,大多數都是以第二種標準提出申請並獲得成功。
以下是近期移民政策收緊後我律所辦理的一些EB-1A傑出人才 – 企業家/CEO類一次性成功案例精選。基於律師-客戶保密協議,本文皆用化名。
IT企業家/CEO
Y先生是中國IT行業一位非常成功的企業家兼CEO,他所創辦的公司短短幾年就在中國上市,且資產和營業額不菲,在IT行業極具盛名,他有意來美國開分公司拓展其領域。
Y先生首先找到我們是想辦理L-1A跨國經理簽證,然後通過EB-1C拿綠卡。在對他的L-1評審過程中,我們發現他完全夠資格辦理EB-1A傑出人才移民。我們告知他如果他的移民簽證通過,他一樣可以來美開辦分公司,拓展美國業務,卻沒有L-1公司方面嚴格的要求。通過我們對此類移民簽證的介紹,Y先生欣然決定改為辦理第一優先傑出人才移民。在申辦過程中,我們突出強調他的行業及國家獎勵,專業協會會員,廣泛的媒體報導及專利變現所體現的原創貢獻。遞件9天后,在2018年的1月份,Y先生收到了今年開年的最好禮物,此案件順利地一次性獲移民局通過。
房地產企業家
L先生是加拿大房地產行業有名的企業家,他自己一手創辦的房地產開發公司是加拿大非常老牌資深的房地產公司,該公司曾成功獲得本行業一國際大獎。
在準備L先生的申請材料中,我們著重突顯了此次國際大獎,並非常巧妙的將該獎項運用在不同的滿足條件中包括因該獎對個人的媒體報導,對其領域的重大貢獻,在重要機構擔任重要職務等,並從不同角度來闡述其重要性。案件審理非常順利,2018年2月份,僅僅6天時間便收到移民局審批通過的通知。
醫藥公司CEO
M先生是中國一大型醫藥公司的CEO,自從他的加入,使該公司的營業額年年增長,達到過億。
M先生開始找到我們時,在對M先生的初評過程中,我們發現由於他的低調,這也是目前很多中國優秀企業家的“通病”,他拒絕了很多媒體的報導。我們希望他加強這一塊,並著重強調對個人傑出管理才能方面而不只是對公司的報導。所有材料齊全後,除了其它滿足條件,媒體這一項,我們將以前一些零星的媒體報導加上目前擴充的有重點性的媒體報導一起提呈,並論證強調他一直持續到現在的傑出管理才能。此案件遞件後10天,於2017 年10月獲移民局審批通過,沒有補件。
如果您認為您符合傑出人才移民條件,請與我們律所聯繫,我們會給您做一個初始的評估,望有意移民美國的傑出有才之士能美夢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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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版權屬於美國加州史密斯律師事務所。如需轉載,請註明出處。文中內容,不是法律建議,僅限於一般討論。如果您有法律問題需要詢問或尋找解決辦法,請聯繫本律師事務所做收費諮詢,我們會根據您的個案進行詳細分析並提供最佳解決途徑。

史密斯律師事務所劉莉莎律師獲邀移民局加州審批中心所主辦內部溝通會議

史密斯律師事務所LAW OFFICE OF LISA SMITH
劉莉莎律師獲邀移民局加州審批中心今日所主辦內部溝通會議。

在非常繁忙的工作日程中,劉莉莎律師照樣抽出一天時間參加位於Laguna Niguel的移民局加州審批中心USCIS 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舉辦的Invitation Only的內部溝通會議。此中心審批全美國范圍內的H-1B工作簽證、L-1跨國公司人員簽證以及I-130親屬移民等。被邀請的律師們從美國各州來到這裡,與此中心局長、各部門移民官主任chief、審案移民官們充分交流與切磋,獲得了非常寶貴的一手資料及內部信息。感謝他們的熱情、盡心、率直與認真!

 

EB-1(A)杰出人才移民介绍

根据美国移民法 (Immigration & Nationality Act) 第203(b)款(1)条(A)项的定义, “杰出人才”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简称EB-1A) 又称特殊技能人才, 是“具有卓越专业能力,在其领域中少数的頂尖人物之一”。根据移民法规定,符合杰出人才的外国人必须证明如下条件:

  1. 申请人在科学、艺术、教 育、商业、或体育领域里具有特殊能力,得到广泛认可,取得很高成就,并且享有国家级或国际性的声誉与成就,其成就和贡献在该领域达到顶峰。申请人被认为是该领域中出类拔萃的人物之一;
  2. 申请人在获得杰出人才绿卡后,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 并且
  3. 申请人的工作将会对美国社会的相关发展,带来极大利益。

申请EB-1A 的资

对于如何衡量“杰出人才”,联邦院新推出的移民法8 CFR 204.5(h)(3) 提出了从如下两个方面的衡量标准:

I.  申请人是否曾经获得过一项或一项以上的重大国际知名奖励(a one-time achievement (that is, a major, international recognized award));

用第一种标准来衡量“杰出人才”,申请人只需证明他/她曾经获得过一项以上的重大国际知名奖励,仅凭此项国际知名奖励,无须提供其它证据,即可满足杰出人才的标准,轻而易举地移民美国。至于什么样的国际奖项才是被移民法接受的重大国际知名奖励,移民法并无确切定义或具体标准。一般来说,诺贝尔奖、奥斯卡奖、奥林匹克奖牌或奖杯,或国际重大发明创造,则可被接受为重大国际知名奖励。

但是,并不是只有获得诺贝尔奖或奥林匹克奖之类的重大国际知名大奖的人才算是杰出人才。移民法提供了另外一种相对宽松的衡量标准,即申请人只需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十条标准中的任意三条,就可申请杰出人才移民。我所为客户申报的大量杰出人才成功案例,都是以此种标准提出申请并获得成功。

II.  申请人是否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十条标准中的任意三条(at least three of the following):

  1. “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在其领域內,曾获得稍次一些的国家奖(不一定是美国的)或国际认可奖项,证明在该领域內具有优异成就;
  2. 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此类专业协会由该领域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定具有杰出成就人士才能加入为会员;
  3. 专业刊物及主要商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上发表过关于此申请人及其相关工作的报导,或曾有重要媒体报导过申请者以及申请者在所属专业领域內的成就(发表文章必须包括标题、日期、作者、必要时应加以翻译);
  4. 在其领域內,曾经以个人或委员会成员身份担任评审,对其专业领域或其它相关领域內的其它人的作品进行评审鉴定;
  5. 在其领域內,曾经作出过学术研究或艺术上的独创、原创性的重要贡献;
  6. 在所属专业领域內的国内、国际刊物期刊或其它重要媒体上发表过的专业作品,如学术论文,书籍、学术文章等;
  7. 在国家级或具有较高声誉或较大影响的艺术展览会或其他场所上,举办作品展览或其他展示活动;
  8. 在工作机构、重要专业组织、团体担任主要领导或其它重要职务;
  9. 在相关领域,申请人的薪资、报酬、或待遇远远高于其它同行;
  10. 在表演、艺术上获得商业方面的成功,并通过票房收入、影片、录音带、录影带、DVD等的销售量得到反映。

 

EB-5 和 L-1A/EB-1C的对比

目前由于 EB-5 签证的排期和一些不确定因素,中国投资人和企业家纷纷开始寻求永久定居美国的最佳方案。虽然 EB-5 仍然是中国投资人的首选方案,但越来越多的中国投资人正在考虑各种替代方案。一种比较热门的 EB-5 替代方案就是首先获得 L-1A 工作签证,之后再尝试获得 EB-1C 绿卡。EB-5和L-1A/EB-1C都有比较诱人的优势。在某些方面,EB-1C和EB-5的确非常相似,比如两者都涉及到外国资本的投资;两者都涉及到在美国设立新的企业,尽管对于EB-5而言可以接管和投资已经存在的企业,EB-1C同样可以通过申请人的公司来收购一个美国公司来实现;并且两者都有可能给美国工人创造就业的机会。但实际上,EB-1C和EB-5是截然不同的两个移民签证种类,不恰当的进行申请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本文旨在通过对两种方案的诠释和对比,帮助中国投资人了解 EB-5 和L-1A/EB-1C,使其能在考虑通过EB-5或L-1A/EB-1C获得绿卡时做出明智的选择。

简而言之,EB-1C签证允许跨国公司将美国境外的公司机构中的经理级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调派到美国的公司机构中永久性的高级管理职位上。而EB-5针对的是那些已经在美国投资或正在投资阶段外国投资者。就设立签证的目的而言,EB-1C是为了让跨国企业提高各机构之间的交流以促进商业运作,而EB-5是为了吸引海外投资来增加美国的就业机会。就投资资金的要求而言,EB-1C的受益人,即跨国公司中的高级经理和管理人员由于为其公司工作,因而没有投资金额的要求,而EB-5的投资人要投入自己的资金并且有数额上的要求。

具体而言,我们可以把EB-1C和EB-5的区别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来看,这样申请人可以结合自身状况有一个初步的意向。

  1. 企业结构

EB-1C首先要求一个合格的具有美国机构和海外机构的跨国企业。合乎条件企业应该是另一个企业投资设立的,比如母公司和子公司或者附属公司。另外,EB-1C申请的受益人是将被调派美国相关机构工作的高级经理和管理人员而申请者是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该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必须存在一年以上以成为合格的EB-1C申请人。在EB-1C申请提交以后,受益人可以在获得批准之前申请临时的 L-1A签证。简单的说,要符合EB-1C,受益人所属的公司必须至少包含两个机构。其中一个在美国境内,另一个在美国境外。

EB-5要求申请人在美国投资设立一个新企业,或者收购一个困难企业,或者投资到TEA目标就业区中。申请人不需要在美国境外的公司机构就职。同时,申请人在美国的投资有很多形式可供选择。对于EB-5而言,投资者本身既是申请人又是受益人。

  1. 资金来源和金额要求

在EB-1C申请的审理中,美国移民局通常只关注海外公司和美国境内公司之间最初的投资和资金流动。但是,移民局并未对这个投资的数额做出任何硬性的要求。如果美国的子公司才被设立不久,移民局常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海外母公司对美国境内子公司的资金流动的相关证明。当然,虽然移民局对投资金额没有做出要求,但是投资金额应该合理,即根据美国公司生意性质投入资金,以便足以支撑美国机构的运作。

在这方面,EB-5因其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资用以增加美国工人(即美国公民,永久合法居民和庇护者)的就业机会,所以对资金的要求更为严格。申请的投资金额至少为50万美元(目标就业区)或100万美元,这个金额在不久的将来很有可能涨到80万美元或120万美元。并且申请人必须提交相关的有效证据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在EB-5申请中,通过非法手段比如犯罪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的资产不能被用作EB-5的投资。在实际操作中,移民局会非常严格的审查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当然,各种资产的类型,比如现金,设备,物资以及其他的有形资产和现金等价物,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等等都可以作为EB-5的投资来源。

  1. 移民局审查重点

在EB-1C中,移民局会重点审查跨国公司的结构和作为申请人的美国机构的运营。EB-1C申请成功的关键在于作为申请人的美国机构可以证明在其组织结构中设立了一个能让受益人工作的高级管理或行政职位,而非日常运行或者一线工人监督的职位,所以美国机构雇佣人数要求合理。并且,美国机构必须实际运作并产生相应的收入。

在EB-5申请中,移民局会着重审查投资资金是否真实转移和10个对美国工人的就业岗位的创立以及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如果申请人投资到TEA目标就业区,间接增加的工作机会也可以被算在内。

  1. 移民者的职位

在EB-1C中,提供给受益人的职位必须具有管理或行政的职责,并这个职位的层级必须达到有作出商业决策,公司决定以及管理其他的下级管理机构的高度。比如,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经理级管理人员或者是董事会成员等等。移民局在审查时将会把这些职权连同美国公司结构一起考虑。

EB-5并不要求申请人有相关的工作邀约或者提供赞助的雇主。如果申请人选择创立新企业和投资困难企业的投资模式,申请人必须对投资的企业进行日常的管理,合格的职位可以是高级管理职务包括公司经理,董事会成员等。也可以是一般管理职务,比如分厂厂长,领班等等。如果申请人选择的是区域中心,那么申请人既不需要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也不需要居住在投资的区域。

  1. 申请人资格

在EB-1C申请中,受益人必须要在提交申请之前的3年内至少被该公司的海外公司或美国境内分公司雇佣并且担任经理级别的高管人员达连续的1年。虽然对于受益人的教育背景没有特别要求,但受益人必须拥有合理的资质去履行他的管理职权。

EB-5申请对于申请人没有任何教育背景,工作经验,投资经验以及其他技术技能的要求。

  1. 相关表格中的申请人

EB-1C是雇主,即美国公司担保的申请,即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是申请人,而将被调派的雇员是受益人。该美国机构需提交I-140表格为受益人进行EB-1C职业移民申请。

EB-5中,投资人既是申请人又是受益人,不需要有其他的担保雇主,投资人需要自行提交I-526表格。

  1. 证明材料和文件

在EB-1C申请中,雇主需要连同I-140表格一起提交关于提供的管理职位的职责综述。雇主同时还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作为申请人的美国机构与跨国公司的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以及海外机构的公司章程,财物文件比如报税表,银行存款证明,主要的商业合同,发票样本,销售文件,办公室租约,主要办公室照片以及公司组织结构描述等。受益人同时需要提交证据证明他具备能够胜任该职位的能力。

在EB-5申请中,申请人连同I-526表格应该同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投资会确实进行以及投资资金具有合法的来源。用以证明资金合法来源的材料包括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的转让合同,银行存款证明,持股证明,财产购入证明,报税单,企业运作记录以及其他关于收入来源的证明。另外,投资者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投资的新企业确实存在。相关证据包括新企业的组织结构描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美国的商业许可证明。并且,EB-5的申请人需要提交证据证明至少为美国工人提供了10个全职的就业岗位。对于投资区域中心的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数据分析和专家证据证明其间接创造了至少10个工作机会。

  1. 永久绿卡与临时绿卡

一旦EB-1C获得批准,受益人与其直接亲属如果在美国境内便可以申请身份调整,如果在美国境外可以同过领事馆程序申请签证。当他们获得签证进入美国或者身份调整获得批准之时,他们将收到没有条件限制的永久绿卡。

但是在EB-5申请中则必须经历一个临时绿卡的阶段。一旦EB-5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可以申请身份调整,与EB-1C不同的是,申请人获得的为期为2年的临时绿卡。临时绿卡在2年有效期内具有与永久绿卡完全一致的权利。为了去除两年限制的条件,申请人和他的直接亲属需要在临时绿卡过期前的90天内提交除去条件申请,申请人需要连同I-829表格一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符合EB-5投资移民关于成立企业和雇佣美国工人的全部要求。如果I-829顺利通过审理,申请人和其直接家属便可以获得永久绿卡。

  1. 时间差异

从程序上来看,EB1-C是第一优先,EB5是第五优先,所以EB1-C不需要象EB5一样,先拿临时绿卡(I526通过之后),经历两年临时绿卡后,然后通过再次审查(I829解除条件)才能拿到永久绿卡。因此,EB-5投资移民可能会相对历时更久,通常从开始申请到最终成功拿到永久绿卡,顺利的话需要5年时间左右。

EB1-C由于没有临时绿卡阶段,是一步到位的无条件绿卡,如果公司运作正常并具有良好的营业额,一般2年左右能拿到永久绿卡。

    10. 成功率

2015财年,EB-5保持了较高的I-526和I-829通过率。2014年10月到2015年6月,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数据显示,I-526通过率为90.7%,I-829通过率更是高达99.2%.

与EB-5数据不同,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没有公开L-1A和EB-1C的数据。但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行政上诉办公室 (“AAO”) 公布的非惯例决定数量以及2014年10月到2015年3月期间较低的L-1B申请通过率,我们可以推断出,L-1A和EB-1C的通过率很有可能比EB-5的通过率要低。

总之,无论EB-1C还是EB-5都涉及到复杂的商业和法律问题,有意向的公司和个人在申请前应向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移民律师进行咨询以免出现不必要的意外和挫折。已经提交EB-5申请或等待签证配额开放的中国投资人也可以考虑在此期间以L-1A的身份赴美。更多信息,请咨询我们律师事务所。

EB-5未來走向及變化趨勢

【大紀元2015年10月09日訊】(大紀元記者張進爾灣報導)近年來,移民美國可謂炙手可熱,EB-5申請量在2009-2014短短5年間從1031人猛增至10923人;區域中心(Regional Center)2015年6月25日增至711個,而令業界擔憂的EB-5法案延期問題在9月30日獲得短暫延期

9月30日,美國參議院在EB-5投資移民法案到期前的最後一刻通過了延期提案(Continuing Resolution),將包括EB-5在內的四個移民簽證項目的到期日延至今年12月11日,預計眾議院及白宮會通過及批准這項權宜法案。

對此,專業移民律師劉莉莎(Lisa Smith)表示,她比較看好未來EB-5的法案到12月11日後會再次得到延期,因為EB-5確實給美國帶來了投資和就業增長,如果取消的話,對美國的經濟會帶來一定的傷害。

同時,劉莉莎律師表示,很多移民律師認為區域中心會延續下去,至於說能延續多久,取決於各方協商的結果。對於投資金額的問題,劉莉莎表示,投資金額增加應該是一定的,區域中心可能從50萬美元增加到80萬。

如果EB-5法案得到正式延期後,會有哪些變化?劉莉莎律師表示,除了要增加投資額度之外,EB-5的監管會得到加強,打擊其中發生的欺詐現象,以及證劵法合規的問題;而對於TEA的定義、就業創造、祖父條款 (Grandfather clause) 等這些比較有爭議的議題恐怕難以短期達成一致。未來如果新法通過,會使EB-5的運作、審批都更加規範,對此她是比較樂觀的。 

EB-5的短期延期使業界鬆了一口氣,而原本準備在10月1日遞交材料的EB-2申請人,則由於美國國務院9月25日臨時修改排期,而空歡喜一場。劉莉莎律師表示,對於這個擺烏龍的情況,確實有點說不過去,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已就此事向移民局寫信表達意見,表示嚴重關切此事。對於對國務院和移民局提起的集體訴訟,劉莉莎律師認為,相信國務院和移民局會重視專業律師和民眾的意見,未來可能會做出回應。

目前,很多華人準備移民美國,劉莉莎律師建議,在選擇律師上要選擇既有專業能力、又有職業操守的律師。因為美國的法律變化很快,對律師的專業度要求高。既要一定的經驗,同時學術上也要求很高。要看諮詢的律師是不是花時間、精力來研究案件,對案件跟進程度等都可以反映出來專業能力和負責任的程度。「像我都是親自辦案,親自追蹤,這樣能夠對每個案件瞭如指掌,更大程度爭取最大利益,為移民案件爭取最快時效。」

劉莉莎律師拿L-1舉例說,L-1初期階段是比較容易,但如果初期不認真負責,做好相關計畫,並且以最終目標來規劃的話,未來在延期、拿綠卡就會遇到很大的困難。「我就有些中途轉過來的案子,就是因為初期沒有做好,所以統籌規劃很重要。」

劉莉莎律師為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會員,洛杉磯、橙縣律師協會會員,加州最高法院註冊出庭律師,聯邦法院註冊出庭律師。專精移民法,包括職業移民、親屬移民、EB-5投資移民。

民眾如有相關移民問題可以向劉莉莎律師諮詢。劉律師精通中英文,包括國語、粵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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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 的诠释和优势

近来由于EB-5的排期和审案时间的延长,我的越来越多的客人考虑L-1签证。 L-1签证是非移民工作签证,是美国移民局为外国企业家和外国专家到美国长期工作而设计,主要是鼓励外国企业在美国做投资生意,它适用于在美国和中国都有商业机构的跨国公司从中国分公司派遣高级经理、行政主管、或拥有特殊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去美国分公司工作。

相比其他商业移民签证而言,美国L-1签证具有很多方面的优势。 首先,L-1允许有移民倾向; 因為移民法允许L1签证持有者有移民或者不移民的自由,即“双重倾向(dual intent)” 签证,所以在领事馆申请签证的过程中,签证官不会以申请人具有移民倾向而拒绝签证,同时L-1持有人可以在美国国内安全转绿卡而不会破坏L-1的身份。

从美国公司组建来看,不像EB-5签证那样对投资额有具体的规定,L-1签证无企业规模要求,美国移民法对申请L-1签证的跨国公司的规模没有具体规定,对其投资额也没有具体规定,对公司的注册资本也没有具体规定。而且,很多客户认为跨国企业或母公司和其美国分公司需要同一个行业,其实不然, 美国的公司和中国的公司只需保持所有权从属关系即可,没有必须是相同行业的要求。另外,在美国购买一个公司也可以,不必新建;可以100%股权买过来,也可以只是控股。并且,L-1签证无行业限制, 美国移民法没有对提出L-1签证申请的跨国企业与其美国分公司必须从事哪些类型的行业做出具体的规定。更宽松的是,不同于EB-5美国公司需要创造10个就业机会,L-1签证无雇员人数要求。美国公司可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合理地雇佣美国雇员,比如贸易公司的雇员人数可能就会比生产企业的雇佣人数少。并且不像H-1B,L-1签证无薪水要求。跨国公司不需要按照美国劳工市场现行工资标准(Prevailing Wage)发给L-1签证持有人薪水,美国分公司的L-1员工的工资标准可以由母公司参照美国当地的生活标准自行决定。

特别要提到的一点,L-1签证对学位和语言没有要求。美国移民法只规定L-1签证的持有者必须在过去三年中至少连续一年以上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行政主管(L-1A) 或拥有特殊知识技术人员(L-1B),L1签证申请必须证明受益人有担任其职位的能力, 但没有对学位,语言,和工作经验提出具体的要求。

从批准的确定性和速度上来看, 不像工作签证H-1B,L-1签证无签证名额限制。所以,不论美国经济好坏,L1签证均不需要抽签或者名额等待等。比EB-5更胜一筹的是,L-1签证申请速度快。L1申请和批准时间短,顺利的话,最快三四个月就可以成功获得签证。另外,还可以选择加急处理进行审批,15天内就可以获得结果。

从签证的自由角度看,L-1签证可多次入境美国。通常签发的L-1签证都是1-2年有效期,可多次往返的签证,在签证有效期内,签证持有人可多次入境美国,节省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并且,L-1持有人可以合法在美国长期居留,L1签证者初次申请的有效期是一年,效期将满时,可申请延长,一般每次延期可以拿到两年的签证。L-1A经理及主管级人员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达七年,L-1B特殊知识人员停留期可长达五年。

L-1签证还可全家赴美, L-1 人员的家属(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请L-2 的身份,跟随L-1持有者一同前往美国。L-1的家属(包括配偶和子女)可以享受当地居民的教育福利,L-1 人员的家属可以用L-2身份在美国上学念书,享受美国当地居民的免费教育,而无需要重新申请其它学生签证,比如F-1等等。 并且L-2持有者不需要做全职的学生。L-2签证持有者可以免费上美国的公立小学,中学,高中。如果L-2签证持有者(包括配偶和未满21周岁子女)希望在美国就读大学,无需转换身份申请学生签证。 而且可以向当地公立大学申请本州学费,享受本州学生待遇。此项最大的优势是,L-1持有人的孩子到美国以后,没有身份的压力,可以有充足的时间申请好的大学。不过孩子在满21周岁后,无法再使用L2的身份,必须转换其它合法的非移民身份,如H-1,F-1等等。L-1的家属也可以向美国移民局申请工卡(EAD),合法在美工作。 L-1的家属也可以通过L-2身份进入美国,在美国居留期间自由转换身份,可以通过找工作,或申请学校转换其它非移民身份,如H-1,F-1,B-1,B-2,L-1等等。同时还可以通过其它移民途径申请绿卡。

一般L-1签证申请者的最终目的是申请绿卡,L-1签证可快速申请绿卡。如果美国分公司正式运营一年以上并有经营效益,L-1签证持有者可以延期也可通过第一优先劳工移民(EB-1C)的方式申请绿卡,而不 需要经过繁琐的劳工应聘程序,也不需要像投资移民(EB-5)那样在美国投入五十万至百万资金,而前两年只能拿到有条件的绿卡。在转绿卡过程中,L-1身份不受影响并可以自由出入美国境外。第一优先EB1申请绿卡最大的优势是不受任何移民配额排期限制,不像EB-5,目前EB1的移民配额没有满,没有排期,当申请人的移民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可以直接进行身份调整 获得绿卡,不需要为漫长的绿卡配额排期进行等待。

L1跨国公司也无绿卡限制。如果美国公司运营操作正常,条件成熟,并已为现任的L1签证受益者申请到绿卡,因营管理需要,跨国公司还可以派遣其他人员接替现任的绿卡获得者,并为新的外派雇员申请L1签证。因为公司已经成了一年以上,新申请的L1签证期限就不是一年,而是两年,L1签证申请绿卡之前也不必非得等一年,直接可以转绿卡。

另外,如果美国公司规模大,雇员人数多,运营操作正常,可以直接为外派雇员提交EB-1C申请绿卡,无需办理L1A。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在申请绿卡过程中,我们律所还是建议外籍调派员工申请L1或L1延期,保持在美国的合法身份。

对于中国各类企业到美国经商而言,L-1签证是最方便的将国内公司(跨国公司)的高管或专家派遣到美国分支公司做生意和投资的方式之一。而且设立跨国分公司不一定非要是大型国营企业,私人或者中小型规模的企业都可,这成为L-1签证申请灵活性的一大优势。由此可见,从申请到签证,从签证到获得永久居留绿卡,L-1签证是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来美的捷径,是各国工商业者赴美国居留的首选签证。

EB-5 排期与子女超龄 (EB-5 RETROGRESSION & CHILD AGE-OUT IMPACT)

美国EB-5投资移民的好处是一个人投资移民,全家人包括他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都可以一起移民到美国,获得绿卡。我的大多数有着美国投资移民打算的客户,都是为了子女在未来有一个良好的教育和创业坏境。但是现在EB-5对于中国大陆出生的公民开始排期,这就对孩子年龄较大的中国EB-5投资人有着不利影响,会面临子女超龄的问题。

在EB-5签证排期开始之前,根据《儿童状态保护法案》,只要投资人在子女满21岁之前递交I-526申请,不管I-526批准时孩子年龄多大都可以随父母一起移民。然而,当排期发生这一切就改变了,子女有可能在申请签证时超龄而不能随父母一起移民。2015年7月的签证公告栏公布,对于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来讲EB-5的截止日期是2013年9月1日。因此,在现在获得I-526申请批准的投资者中,只有那些在2013年9月1日截止日期之前递交I-526申请的人,才能进行到第二步即绿卡申请。也就是说现在递交I-526申请,假设排期时间不变,预计要等大约23个月左右,才可申请绿卡。

但是这个等待时间并不是比以前未排期前增加了23个月。目前I-526申请在移民局的审批时间平均是14个月,如果这个审批时间和排期时间均不变,现在的签证积压状况对中国投资者而言,将在整个申请程序时间的基础上比以前没排期前增加了9个月(23个月的排期时间减去14个月的I-526审批等待时间)。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排期,I-526 的等待审批时间也需要14个月, 所以对中国投资者排期的影响仅仅是在其移民时间表上增加了9个月,而不是23个月。我的一些客户一听到排期,就谈虎色变,当我跟他们这样解释清楚以后,也就释怀了。所以,除了要多等一段时间外,排期并不会给大多数投资者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然而,如果投资者有一个大龄子女的话,就会面临子女超龄的风险。在2002 年儿童身份保护法案制定前,如果一个小孩在其父母获得绿卡之前满21岁,那么他们将无法随父母一同移民美国,这就是所谓的“超龄”。这个适用于所有类型移民,包括亲属移民。后来美国国会制定了儿童身份保护法案,去保护那些因为移民申请处理时间过长而超龄的孩子。就EB-5申请来说,如果递交I-526时,申请人的孩子是19周岁零2个月,I-526的审核时间用了14个月,大约23个月后,排期到了,但是这时孩子已经21周岁1个月,因此超龄了。但是根据儿童身份保护法案,该申请人孩子的绿卡年龄应为排期排到后的实际年龄减去I-526所用的审核时间(14个月),这样孩子的绿卡年龄就是19周岁11个月,没有超过21岁,也就是说孩子没有超龄,满足随父母一起通过EB-5移民的条件。所以,即使申请人的子女在I-526申请通过并排期到了后,实际年龄超过了21岁,其绿卡年龄并不一定超龄。申请人应考虑I-526 审批所用的时间,如果实际年龄减去I-526的审批时间没有超过21周岁,孩子就没有超龄,可随父母一起移民。

在目前EB-5投资移民每年签证为10,000个名额的前提下,排期时间对中国大陆出生的人到底是会延长还是缩短,或延长多少,我们都无法预料。我们律所在了解了客户EB-5移民的真正目的和他们的近况后,一般会建议他们是以大人为主申请人还是以大龄的子女为申请人。如果父母愿意移民美国,子女拿到条件绿卡的5年后,可以申请入籍成为美国公民,这样他们就可为其父母申请绿卡。因为美国公民为其父母申请绿卡是不受配额限制的,父母可以很容易地拿到绿卡。

如果您需要EB-5投资移民,请与我们律师事务所联系,我们的专业移民律师会根据您的个人情况为您量身制定具体移民计划。

Senators Chuck Grassley and Patrick Leahy Introduce Bi-Partisan EB-5 Legislation (EB-5改革提案)

美国参议院委员会司法委员会主席Charles E. Grassley和高级参议员Patrick J. Leahy,达成共识联合提出EB-5改革提案:

  • 增加投资门槛,TEA为80万美金,非TEA为80万美金。
  • 创造的工作机会中,只能90%来源于间接工作机会;至少50%的间接工作机会必须产生在TEA所在的地区。
  • 每个区域中心的项目必须在递交I-526申请前被预先批准。
  • 国安局将认证TEA,并不受任何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影响,TEA有效期延长为2年。

The bipartisan legislation was introduced by Senate Judiciary Chairman Charles Grassley (R-Iowa) and Ranking Member Patrick Leahy (D-Vermont) yesterday as the EB-5 program’s September 30, 2015 expiration date draws closer.  The bill proposes reauthorization and reforms on many key components of the EB-5 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The legislation makes several changes that have widespread implications for the entire EB-5 industry; however, the proposed augmentation to Targeted Employment Areas (or “TEA” regions) has perhaps the greatest capacity to enact undesired affects to the municipalities currently experiencing significant economic support and job creation under the EB-5 program. A TEA is a designated high-unemployment or rural area, which allows immigrant investors to qualify for the EB-5 visa with a minimum $500,000 investment.

The legislation’s reforms include:

  • Minimum Investment Amount
    • The minimum investment amount would rise to $800,000 for TEA investments and $1,200,000 for non-TEA investments.
  • Job Creation
    • Of the 10 jobs each investor must create, only 90% may come from indirect job creation;
    • Of the capital provided to a project from non-EB5 sources, only 30% can be counted towards indirect job creation; and
    • At least 50% of the estimated indirect job creation must occur within the combined statistical area or metropolitan statistical area in which the TEA is located.
  • Regional Center Compliance
    • Certification of compliance with all laws, including securities laws; increased annual reporting requirements; codified background checks for individuals; and maintenance of records.
  • Pre-Approval Of Regional Center Investments
    • Each regional center sponsored investment must be pre-approved prior to filing I-526 Petitions with respect to such investment. However, DHS would establish premium processing.
  • TEA Reform
    • DHS will certify TEA’s without input from any other state or federal government, which will be valid for 2 years.

This legislation represents an opportunity for the EB-5 industry to unite around the common goal of renewal of the regional center program; however, it is critical that members of the EB-5 industry make Congress aware of the full extent to which Senators Leahy and Grassley’s bill will affect the EB-5 program.